各位老师:
参照《标志性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4年)》,请大家在2016年11月6日前申报2015年度科研标志性成果及项目资助(科研系统中已有无需提供佐证材料),提交纸质稿一份并签名,逾期将不再受理。
鉴于学校政策的变化,科研标志性成果及项目资助办法如下:
1.本办法资助范围:我院正式在编教职工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且注明我院(或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以及注明我院(或学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的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研奖项,或者前四完成单位的省部一等及以上奖项。以上成果应属于各经济学或者管理学学科。非第一单位的省部二等及以上奖项按学校《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培育与奖励办法》规定折算资助系数。
2.经费组成、主要来源及用途
(1)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主要来源是学院发展基金和创收经费。
(2)经费用途
a.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b.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c.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参加学术会议、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d.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检查、项目验收或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的开支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e.出版/文献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文献检索费、邮寄费等费用。
(3)经费使用
资助经费使用及统计由学院办公室牵头,由受资助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按学校相应财务规定报销。资助经费按学校相关财经纪律予以规范,受资助人必须保证报销行为、凭证等的真实性。
(4)资助时限
资助时限为二年,资助经费自学院通过资助申请并公告次日起开始使用,超期后如有结余款项将予以收回。
3.高层次科研成果奖的奖励范围主要为学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颁发的科研获奖成果。
4.同一项成果被不同检索系统重复收录或获得多个奖项时,以最高一档资助计,不予累计。
5.以上各类资助由各成果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对该成果的贡献进行再分配。
联系人:许海平 电话:85070618 邮件:zustsem@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