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一)教师岗位二级岗位职责
1. 掌握学科最新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正确把握并规划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带领本学科专业在其前沿领域跻身国内先进水平,在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建设、国家或省部级科研及教学基地建设等方面发挥领衔作用。
2. 积极组织学术活动,与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固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扩大学校的影响力与知名度;组织团队成员在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教材。
3. 主持国家级高水平教学科研项目,开展创新性研究,搭建高水平研究平台,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带领团队成员取得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4. 负责本学科专业或学科专业方向的梯队建设,着力栽培优秀青年教师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举行高水平的专题学术讲座。
5. 承担本学科专业本科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承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服务社会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及其它公益活动。
(二)教师岗位三级岗位职责
1. 掌握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把握学科和专业发展方向, 对学科建设进行规划,提出具有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在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实验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2. 积极组织学术活动,与国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一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关系;组织团队成员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教学成果。
3. 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教学科研项目或重大技术开发课题,指导团队成员取得高层次教学科研项目或获得国内有重要影响的教学科研成果奖。
4. 负责或参与本学科或学科方向的梯队建设,指导青年教师和硕士研究生;举行专题学术讲座。
5. 承担本学科专业本科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及其它公益活动。
(三)教师岗位四级岗位职责
1. 掌握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参与本学科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建设方案、工作措施的制定、实施及过程管理;在人才培养、团队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建设、教学改革、专业(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 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积极组织学术活动,举行专题学术讲座。
3.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4. 承担本学科专业本科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举行专题学术讲座。
5. 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服务社会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及其它公益活动。
(四)教师岗位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职责
教师岗位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各级岗位职责由各学院(部、中心)根据学科发展状况、教学科研需要及岗位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
(五)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由各二级单位(部门)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和任务要求制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没有明确职责的,不能参加岗位分级,只能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二、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教师岗位聘用条件分为直接认定条件和竞聘条件,满足认定条件的人员经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审核通过,即可确定为相应岗级的拟聘人选;满足竞聘条件的人员经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评审通过,方能确定为相应岗级拟聘人选。其中,二级岗拟聘人选须报教育厅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一)教师岗位二级的聘用条件
教师岗位二级主要是用于培养、引进高水平领军人才,在省内外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声望,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中能起领衔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可做出重大贡献,原则上设在教学科研岗位。教师岗位二级的聘用条件的设定要作为能反映学校高层次的教学科研水平的重要标杆,要体现导向性和学术性。
聘用教师岗位二级者需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教师岗位二级直接认定条件
人才计划类:
(1)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2)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者;
(3) 国家级教学名师;
(4) 国家突出贡献专家;
(5) 国家“四个一批”人才;
(6)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且考核合格者;
(7) 浙江省特级专家;
(8) 浙江省特聘教授;
(9) 考核合格的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培养人员;
(10) 浙江省委宣传部“五个一批”人才;
(11) 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成果奖励类:
(12) 国家四大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13) 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14) 国家文化艺术领域最高成就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项目/平台类:
(15)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16) “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17) “863计划”重大项目主持人;
(18)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19) 国家人才培养和基础教学基地负责人;
(20) 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
(21) 国家重点学科负责人;
(22) 国家级创新团队(含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
(23)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学术影响类:
(24) 国务院学科评审组成员;
(25) 教育部科技委员会成员、社科委员会成员;
(26) 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27) 国家科技计划及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
2.教师岗位二级竞聘条件
人才计划类:
(1) 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 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
(3)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且主持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
(4) 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5) 浙江省“百人计划”入选者。
成果奖励类:
(6) 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7) 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8) 全国美术大展三等奖以上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项目/平台类:
(9) 国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
(10)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
(11) 国家级精品课程(双语示范课程)负责人;
(12) 浙江省重中之重学科或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13) 任现职满10年,且任现职以来主持过国家级项目。
(二)教师岗位三级聘用条件
教师岗位三级主要是用于培养、引进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成果,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可担任本学科某一方向的学术带头人。
聘用教师岗位三级者需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教师岗位三级直接认定条件
人才计划类:
(1) 浙江省教学名师;
(2) 入选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
成果奖励类:
(3) 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 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
平台类:
(5) 国家级特色专业负责人;
(6) 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负责人;
(7)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8) 浙江省重点学科A类负责人;
(9) 浙江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
(10) 浙江省教学团队负责人。
其他类:
(11) 符合教师岗位二级竞聘条件之一者。
2.教师岗位三级竞聘条件
人才计划类:
(1) 入选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人员;
(2) 学校新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特聘教授)。
成果奖励类:
(3) 国家四大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教学成果奖)(排名前4位)、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获得者(排名前3位);
(4) 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排名前2位);
(5) 全国性设计艺术专业权威赛事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
平台类:
(6) 浙江省重点学科B类负责人;
(7) 浙江省重点专业建设负责人;
(8) 浙江省精品课程负责人;
(9) 浙江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10) 国家级规划教材负责人。
其他类:
(11) 近3年,指导大学生学科竞赛获国家二等奖(含)以上1项或省级一等奖(含)以上2项,或指导大学生获国家科技创新项目1项或发明专利1项的指导教师(排名第一),大学生学科竞赛的范围和类别参照省属高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或质量监控体系执行,具体由教务处认定。
(12) 单篇学术期刊论文(第一作者)他引次数达20次以上或在人文社科权威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人文社科权威级学术期刊参照《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名录》最新版)。
(13) 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且任现职以来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获得厅局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
(三)教师岗位四级聘用条件
现任正高级职务,能胜任本岗位主要职责,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确认后可聘专业技术岗位四级。
(四)教师岗位副高级及以下聘用条件的指导性意见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和现有人员情况核定副高级及以下教师岗位数量,在满足聘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并结合学科专业发展目标要求,在综合考虑任职年限、业绩贡献和学术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聘用条件,报学校审核后执行。对指导大学生学科竞赛等人才培养业绩突出者,报学校研究同意后,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1-2年。
教师岗位副高级聘用基本条件:
1.教师岗位五级一般要已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教学科研业绩突出。
2.教师岗位六级一般要已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教学科研业绩良好。
3.教师岗位七级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教师岗位中级聘用基本条件:
1.教师岗位八级一般要已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教学业绩突出。
2.教师岗位九级一般要已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教学业绩良好。
3.教师岗位十级要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教师岗位初级聘用基本条件:
1.教师岗位十一级一般要已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工作表现积极。
2.教师岗位十二级要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指导性意见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和现有人员情况核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在满足聘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在综合考虑任职年限和业绩贡献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聘用条件,报学校审核后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对指导大学生学科竞赛等人才培养业绩突出者,报学校研究同意后,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1-2年。
(一)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聘用条件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二级、三级和四级的聘用条件与对应的教师岗位聘用要求一致。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聘用基本条件
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五级一般要已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1年,在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承担重要岗位职责并发挥重要作用。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六级一般要已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在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工作业绩较好。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七级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级聘用基本条件
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八级一般要已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在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服务质量良好,工作业绩突出。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九级一般要已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在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工作业绩较好,服务质量良好,工作任务饱满。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十级要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四)其他专业技术初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一般要已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工作表现积极。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要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四、上述有关成果奖励、论著、项目和平台的聘用条件均指任现等级职务以来获得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