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管理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岗位基本岗位职责
1.三、四级岗位:政策理论素养、领导才能和管理水平高,主持或分管学校某些方面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些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分管工作的发展规划与主要工作措施,拟定相关的重要文件,领导分管单位(部门)或单位的工作。
2.五、六级岗位: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领导才能和管理水平;主持或分管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或参与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主持或参与主持学校重大业务研究课题;负责审定或起草重要的研究报告、文稿、调研报告等;指导下级职员的工作。
3.七、八级岗位: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配合领导做好本单位(部门)的调研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和工作思路;参与本单位或部门业务研究课题;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比较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负责做好工作计划与总结,探索有益的工作经验;指导下级职员的工作。
4.九、十级岗位: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参与业务工作的研究。
三级至六级管理领导岗位的岗位职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制定。七级及以下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由学校各单位(部门)根据岗位性质和目标任务制定。
二、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级职员岗位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三级职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正厅职(级)干部对应三级职员;
(二)四级职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副厅职(级)干部对应四级职员;
(三)五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正处职(级)干部对应五级职员;
(四)六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副处职(级)干部对应六级职员;
(五)七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正科职(级)干部对应七级职员;
(六)八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副科职(级)干部对应八级职员;
(七)九级职员:科员对应九级职员;
(八)十级职员:办事员对应十级职员;
(九)在学校首轮聘用中,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聘用到七、八、九和十级职员岗位:
1.七级职员:现任副科职(级)满3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人员;
2.八级职员:现任科员满3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参加工作满3年人员;
3.九级职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且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
4.十级职员:其他人员。
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专职辅导员,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条件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中有关辅导员的相关规定实施。